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天津市薊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津市監薊罰〔2019〕350號),天津市薊州區紅帥副食商店(張洪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現場檢查發現該店貨架上面有5包海鮮味方便面,單價7.5元,截止案發已經超過保質期10天;10袋香菇牛肉拉面,單價3元,截止案發已經超過保質期3個月。依據規定,薊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其改正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沒收海鮮味方便面5包、香菇牛肉拉面10袋;罰款10000元。
天津市薊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薊罰〔2019〕350號
當事人:天津市薊州區紅帥副食商店(張洪帥)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 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2120225MA05RYTJ1L
住所(住址):天津市薊州區漁陽鎮康平路小毛莊1區63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張洪帥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371427xxxxxxxxxxxx
聯系電話:136xxxxxxxx 其他聯系方式:
聯系地址:天津市薊州區漁陽鎮康平路小毛莊1區63號
2019年4月8日11時09分,我所接到舉報,反映該店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我所執法人員于2019年4月9日,到達該店現場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銷售超過保質期的方便面,
發現該店貨架上面有5包海鮮味方便面,單價7.5元,截止案發已經超過保質期10天;10袋香菇牛肉拉面,單價3元,截止案發已經超過保質期3個月。上述行為滿足了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構成要件。本案貨值金額67.5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復印件,經營者張洪帥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扣押食品照片,證明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現場情況。
3.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事實。
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的理由:鑒于本案中,當事人積極主動配合調查,積極上交超過保質期的涉案物品,且當事人屬于初次違法,其違法行為并未造成較大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和《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三條第九項的規定,予以減輕處罰。
當事人是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海鮮味方便面5包、香菇牛肉拉面10袋;2.罰款10000元。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本機關將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業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如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當事人可以申請本機關予以更正。
天津市薊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19年7月16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