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19年8月9日,天津市薊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的津市監薊罰〔2019〕16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天津市薊縣端松副食超市(王志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但當事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規定,天津市薊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沒收8袋標簽標注事項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五食米酒鬼花生。
天津市薊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薊罰〔2019〕165號
當事人:天津市薊縣端松副食超市(王志偉)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2120225L57206125H
經營場所:天津市薊縣漁陽鎮安裕市場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王志偉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332529xxxxxxxxxxxx
聯系電話:151xxxxxxxx
聯系地址:天津市薊縣漁陽鎮安裕市場
2019年3月7日,天津市薊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曹繼彬、宋洪濤對位于安裕市場的天津市薊縣端松超市進行現場檢查,在該單位銷售貨架上發現8袋舉報內容中所述的五食米酒鬼花生,外包裝標注的出品商為路易(天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經查,五食米酒鬼花生外包裝上未標注出品商的聯系方式,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中所述的規定,且該食品外包裝上標注的碳水化合物和鈉的營養素參考值%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中所述的規定。執法人員對在該單位現場發現的8袋五食米酒鬼花生進行了扣押。經向當事人詢問了解,當事人并不知道五食米酒鬼花生標簽標注事項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且當事人提供了五食米酒鬼花生的進貨票據、供貨商資質以及出品商的資質,2019年3月25日,天津市薊州區市場監管局向天津市濱海新區市場監管局郵寄了協查函,請求天津市濱海新區市場監管局協助調查天津市薊縣端松超市銷售的五食米酒鬼花生酒鬼是否為路易(天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委托可可隆(天津)食品有限公司生產加工的食品以及天津市薊縣端松超市經營者王志偉提供的路易(天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路易(天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可可隆(天津)食品有限公司簽訂的委托加工協議是否真實有效。2019年4月19日,天津市薊州區市場監管局收到天津市濱海新區市場監管局關于協查路易(天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相關情況的復函,函復內容如下“一、路易(天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系我區注冊企業,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函附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委托加工協議真實有效,但營業執照已于2019年2月28日進行變更。二、函附照片中的”酒鬼花生(油炸類)“為該公司委托可可隆(天津)食品有限公司生產”。
調查認定的事實:經核查,當事人銷售的五食米酒鬼花生外包裝上未標注出品商的聯系方式,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中所述的規定,且該食品外包裝上標注的碳水化合物和鈉的營養素參考值%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中所述的規定,符合銷售標簽標注事項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預包裝食品行為的構成要件。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天津市薊縣端松副食超市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經營者王志偉的身份證復印件 ,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 現場檢查筆錄、詢問調查筆錄、五食米酒鬼花生的產品照片,證明當事人銷售標簽標注事項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預包裝食品的事實節。
3、當事人提供的五食米酒鬼花生的進貨票據、供貨商天津市張勇食品配送中心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證的復印件,出品商路易(天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證的復印件,詢問調查筆錄,證明當事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事實情節。
4、天津市薊州區市場監管局郵寄給天津市濱海新區市場監管局的協查函、天津市濱海新區市場監管局關于協查路易(天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相關情況的復函,證明當事人銷售的五食米酒鬼花生確實為路易(天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出品以及當事人提供的出品商路易(天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證的復印件真實有效的事實情節。
當事人陳述、申辯情況: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行政處罰告知情況:本局已于2019年5月27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市監薊罰告〔2019〕165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案件性質: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
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但當事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
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
處理意見及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8袋標簽標注事項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五食米酒鬼花生。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天津市薊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沒)款代收機構(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薊州區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本機關將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業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如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當事人可以申請本機關予以更正。
天津市薊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