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食品安全網訊 (孫書玲 記者連待待 戴正聰)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提升執法監管效能,為各類市場主體提供更加寬松的制度環境,近日,浙江省市場監管局會同省司法廳聯合印發《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實施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對市場監管領域市場主體首次、輕微且沒有造成明顯危害后果的67種輕微違法行為,實施告知承諾制。據悉,告知承諾制一般多適用于行政許可事項,在行政執法監管領域適用告知承諾制尚屬首創。
實施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制,就是對市場主體首次、輕微且沒有造成明顯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建立容錯機制,給予當事人改正的機會。具體是指,市場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雙隨機”抽查以及通過投訴舉報、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掌握案件線索后開展的執法檢查過程中,初步認定并告知當事人存在輕微違法行為,經批評教育,當事人自愿簽署承諾書承諾及時糾正或在約定時間內糾正,則市場監管部門不再予以查處的一種制度。
該《意見》明確適用告知承諾制事項實行清單化管理。目前,該清單包含廣告監管、商標監管、證照登記、產品質量監管、計量標準監管、食品安全監管、價格監管等多個領域共計67個事項。對該67種輕微違法行為,沒有造成明顯危害后果的,當事人自愿承諾在合理期限內改正,市場監管部門則不予以查處。同時,清單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情況及執法實踐適時予以調整。
適用告知承諾制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違法違規行為情節輕微,沒有造成明顯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具備整改條件;屬于首次違法,且當事人無主觀故意;屬于《適用告知承諾制執法監管事項清單》所列情形。
《意見》對實施告知承諾制提出了總體要求:堅持依法監管。確保執法有據、程序合法,處理結果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守好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安全底線,強化重點領域執法監管工作,嚴厲懲處相關違法行為。體現過罰相當。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做到過罰相當。對未造成明顯危害后果的輕微違法行為,原則上批評教育、承諾改正即可,實行首錯免罰。倡導誠實守信。市場主體簽署承諾書后不履行承諾,或整改后再犯的,市場監管部門應對其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并結合其違法的其他方面依法從重處罰。同時,根據《企業信用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將其違法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
實施告知承諾制將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提升執法監管效能,為各類市場主體提供更加寬松的制度環境帶來積極意義。實施告知承諾制,踐行寬嚴相濟的執法方式, 是進一步優化營商法治環境,全力打造營商環境最優省、執法監管最有效省的一項具體行動。對無主觀惡意、主動及時糾正的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體現了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法律原則,也是回應企業關切、解決基層執法熱點難點的切實舉措。實施告知承諾制,強調寓普法于執法,強化普法宣傳,突出批評教育,引導違法行為人自覺糾正違法行為、自覺樹立規范經營意識,是踐行“放管服”,創新監管方式、轉變執法理念的有益探索。對市場主體首次、輕微違法行為能當場改正的予以當場改正;不能當場改正的,給予當事人合理的寬限期,當事人承諾在寬限期內改正的則不予處罰,體現了執法的溫度,是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避免和減少執法機關與當事人之間矛盾,促進執法環境改善的有效路徑。
《意見》出臺后,省市場監管局、省司法廳將抓緊推進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制的貫徹落實,強化對基層市場監管部門、司法部門的業務指導,適時組織有關培訓,通過對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制高質量地執行,最大程度地向市場主體釋放執法的溫情與善意,進一步提升執法監管效能,切實優化營商法治環境。《意見》自2019 年9月15日施行。
《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實施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制的意見》附件:?
適用告知承諾制執法監管事項清單(67項)
序號
違法行為
法 律 依 據
1
發布藥品廣告未標明藥品廣告批準文號,但已取得批準文號的
《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第七條第一款 ?藥品廣告中必須標明藥品的通用名稱、忠告語、藥品廣告批準文號、藥品生產批準文號;以非處方藥商品名稱為各種活動冠名的,可以只發布藥品商品名稱。
2
發布醫療器械廣告未標明醫療器械廣告批準文號,但已取得批準文號的
《醫療器械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第六條第一款 ?醫療器械廣告中必須標明經批準的醫療器械名稱、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名稱、醫療器械注冊證號、醫療器械廣告批準文號。
3
發布農藥廣告未將廣告批準文號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但已取得批準文號的
《農藥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第十一條 ?農藥廣告的批準文號應當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4
發布獸藥廣告未將廣告批準文號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但已取得批準文號的
《獸藥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第十條 ?獸藥廣告的批準文號應當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5
廣告用語用字未按規定使用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的
《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一款 ?廣告用語用字應當使用普通話和規范漢字。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其他條款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6
發布房地產預售或者銷售廣告未載明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號,但已取得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號的
《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七條 房地產預售、銷售廣告,必須載明以下事項:
(一)開發企業名稱;
(二)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的,載明該機構名稱;
(三)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號。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發布廣告,《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7
發布保健食品廣告未載明審查批準文號,但已通過審查的
《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第十條 保健食品廣告必須標明保健食品產品名稱、保健食品批準文號、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號、保健食品標識、保健食品不適宜人群。
8
廣告主違法發布廣告,屬于《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關于廣告監管執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情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
《關于廣告監管執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浙工商綜〔2018〕10號)(十)下列情節輕微、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可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不予行政處罰,予以責令改正:
1.廣告主在自有經營場所、自設網站或擁有合法使用權的互聯網媒介發布(在第三方平臺所提供網絡頁面發布的須沒有平臺首頁鏈接,在其他互聯網媒介發布的須沒有付費搜索鏈接)違反《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廣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違法內容文字不是廣告主體內容,字號不突出的。
②招牌廣告發布時間一般不超過10日,印刷品廣告發布數量一般少于100份,互聯網廣告瀏覽量一般低于200次的。
③廣告發布前后相同時段內商品銷售額或服務營業額基本未增加的。
9
廣告引證內容合法有據,僅未在廣告中標明出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廣告內容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
(二)廣告引證內容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
(三)涉及專利的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廣告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10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但取得合法有效專利證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廣告內容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
(二)廣告引證內容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
(三)涉及專利的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廣告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11
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未標明“廣告”字樣,但能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四條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五十九條第三款 ?廣告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具有可識別性的,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2
廣告發布登記事項發生變化,廣告發布單位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三款 ?廣告發布登記事項發生變化,廣告發布單位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變更;逾期仍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13
廣告發布單位不按規定報送《廣告業統計報表》的
《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四款 ?廣告發布單位不按規定報送《廣告業統計報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14
經省外廣告審查機關批準的廣告到本省發布的,發布前未到本省廣告審查機關辦理備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 發布藥品廣告的企業在藥品生產企業所在地或者進口藥品代理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布藥品廣告,未按照規定向發布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由發布地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該藥品品種在發布地的廣告發布活動。
《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第十二條在藥品生產企業所在地和進口藥品代理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布藥品廣告的(以下簡稱異地發布藥品廣告),在發布前應當到發布地藥品廣告審查機關辦理備案。
第二十五條 異地發布藥品廣告未向發布地藥品廣告審查機關備案的,發布地藥品廣告審查機關發現后,應當責令限期辦理備案手續,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該藥品品種在發布地的廣告發布活動。
15
公司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款 ?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16
企業和經營單位不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條第一款 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七)不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17
企業和經營單位不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條第一款 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九)不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注銷登記。拒不辦理的,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并可追究企業主管部門的責任。
18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違反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從事業務活動以外活動的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代表機構可以從事與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下列活動:
(一)與外國企業產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市場調查、展示、宣傳活動;
(二)與外國企業產品銷售、服務提供、境內采購、境內投資有關的聯絡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代表機構從事前款規定的業務活動須經批準的,應當取得批準。
????第三十七條 ?代表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從事業務活動以外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
19
合伙企業未將其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合伙企業未將其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20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21
個人獨資企業不按規定時間將分支機構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不按規定時間將分支機構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備案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22
個人獨資企業未將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企業住所醒目位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未將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企業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23
個體工商戶未將營業執照正本置于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的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24
個體戶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第一款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25
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但立案調查前已提交申請營業執照材料并通過審核的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證無照經營。
第十三條 ?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26
公司未依法辦理住所變更登記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第六十八條第一款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27
公司未依法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六章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六十八條第一款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28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9
公司未依照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款 ?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30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31
合伙企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清算人成員名單備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合伙企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清算人成員名單備案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32
使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登記主管機關區別情節,予以處罰:……(四)使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保留期屆滿不按期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33
企業未依照規定公開其執行標準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國家實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企業應當公開其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企業執行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的,還應當公開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國家鼓勵團體標準、企業標準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八條 企業未依照本法規定公開其執行的標準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34
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社會團體、企業制定的標準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廢止相關標準,并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35
制定標準不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增強產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換性,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制定標準應當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增強產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換性,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社會團體、企業制定的標準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廢止相關標準,并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36
社會團體、企業未依照本法規定對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進行編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四十二條 社會團體、企業未依照本法規定對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進行編號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撤銷相關標準編號,并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37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履行相應備案義務的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八條第一款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第八條第二款 ?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履行相應備案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8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不能保障網絡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可靠性與安全性的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不能保障網絡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可靠性與安全性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罰款。
39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開以上制度的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開以上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40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記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相關信息的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記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相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41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42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設置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平臺上的食品安全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的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設置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平臺上的食品安全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43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要求進行信息公示的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要求進行信息公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44
生產、銷售產品標識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產品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第五十四條 ?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45
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的認證證書所含內容與認證證書內容不一致的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認證證書所含內容的,應當與認證證書的內容相一致,并符合國家有關產品標識標注管理規定。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質檢兩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的認證證書所含內容與認證證書內容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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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規定使用認證標志的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 認證委托人應當建立認證標志使用管理制度,對認證標志的使用情況如實記錄和存檔,按照認證規則規定在產品及其包裝、廣告、產品介紹等宣傳材料中正確使用和標注認證標志。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質檢兩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使用認證標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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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經發現后主動送檢且檢定合格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第二款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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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危害后果的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標明價格的;(二)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四)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
《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 5000 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 5000 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明碼標價的;(二)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四)不能提供降價記錄或者有關核定價格資料的;(五)擅自印制標價簽或價目表的;(六)使用未經監制的標價內容和方式的;(七)其他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
《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第五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處罰:
(一)不滿14周歲的人有價格違法行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價格違法行為的;(三)價格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價格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不予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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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許可人未按規定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 ?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銷售,拒不停止銷售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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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經營者首次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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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經營柜臺出租者、商品展銷會舉辦者、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廣播電視購物平臺經營者對申請進入其經營場所或者平臺銷售商品的經營者的主體資格未履行審查登記義務,或者拒絕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違法行為采取措施、開展調查的
《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商品經營柜臺出租者、商品展銷會舉辦者、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廣播電視購物平臺經營者對申請進入其經營場所或者平臺銷售商品的經營者的主體資格未履行審查登記義務,或者拒絕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違法行為采取措施、開展調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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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
第四十八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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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報告、辦理注銷手續的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或者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未按規定報告的,或者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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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未在生產經營場所明顯位置張掛登記證的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明顯位置張掛登記證、登記卡和從業人員有效的健康證明,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處罰:……(二)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在生產經營場所明顯位置張掛登記證、登記卡或者從業人員有效的健康證明的,責令改正,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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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攤販未在生產經營場所明顯位置張掛登記卡的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明顯位置張掛登記證、登記卡和從業人員有效的健康證明,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處罰:……(二)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在生產經營場所明顯位置張掛登記證、登記卡或者從業人員有效的健康證明的,責令改正,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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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未在生產經營場所明顯位置張掛從業人員有效的健康證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明顯位置張掛登記證、登記卡和從業人員有效的健康證明,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處罰:……(二)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在生產經營場所明顯位置張掛登記證、登記卡或者從業人員有效的健康證明的,責令改正,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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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舉辦者未提供食用農產品安全快速定性檢測服務的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和二百個商位以上的食用農產品零售市場應當配置食用農產品安全快速定性檢測設施,配備檢測人員,提供檢測服務。
對于快速定性檢測不合格的,市場舉辦者應當立即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市場舉辦者未提供食用農產品安全快速定性檢測服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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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的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
第五十三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
59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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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報告、辦理注銷手續的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現有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需要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生產場所遷出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范圍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食品生產者終止食品生產,食品生產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被吊銷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產者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需要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或者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報告的,或者食品生產者終止食品生產,食品生產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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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舉辦者改變登記事項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 ?市場名稱登記事項改變的,市場舉辦者必須提前三十日向原名稱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市場舉辦者改變登記事項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62
市場舉辦者違反規定出售商位或者未按規定劃定用于農產品自產自銷專用區域面積的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新建市場在土地使用權出讓時,對出售場內商位有禁止或者限制規定的,市場舉辦者應當遵守該規定。
新建以零售為主的食用農產品市場在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已建成市場在經營權招投標時,對農產品自產自銷專用區域面積有規定的,市場舉辦者應當遵守該規定。
第四十二條 ?市場舉辦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出售商位或者未按第二款規定劃定用于農產品自產自銷專用區域面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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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舉辦者未履行經營管理職責的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 市場舉辦者履行下列經營管理職責:
(一)在市場設立投訴點接受投訴、進行調解,配合消費者協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消費爭議的調查與處理;
(二)設置符合規定數量要求的法定、合格的復檢計量器具;
(三)制止場內占道、搭建、擴攤行為或者流動經營行為;
(四)制止在市場規劃區范圍內的場外經營行為;
(五)保證場內通道暢通,場外周邊環境整潔;
(六)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止場內經營者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及其他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
(七)統計市場交易情況,并定期向當地統計、工商部門報送;
(八)開展有關法律、政策的宣傳,組織場內經營者開展文明經商活動;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市場舉辦者未履行經營管理職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64
場內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保存證明貨物來源的原始發票、單證,未建立進貨臺賬,或者未按規定要求索取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產品質量檢測合格報告等有關證明的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場內經營者購進商品,應當檢驗商品質量,按規定要求保存能夠證明進貨來源的原始發票、單證等,建立進貨臺賬。
場內經營者銷售豆制品、肉類、糧食及其制品、化妝品、電器等與人體健康、人身安全密切相關的商品和鋼材、化工原料、有色金屬等重要生產資料的商品,場內經營者應當向供貨方索取有效的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產品質量檢測合格報告等有關證明文件。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場內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保存證明貨物來源的原始發票、單證,未建立進貨臺賬,或者未按規定要求索取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產品質量檢測合格報告等有關證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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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按規定向市場監管部門報送有關信息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十八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依法辦理登記,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為應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辦理登記提供便利。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并應當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第八十條第一款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稅務部門報送有關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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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反相關規定的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八條 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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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并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因通知錯誤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惡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失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十四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關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