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網訊 9月2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了1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風險控制情況和核查處置情況。在之前國家公布的抽檢中,新疆1家經營企業銷售的1批次食品檢出不合格,涉事經營企業被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3萬元。
據風險控制情況的通告顯示,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抽檢中,新疆華洋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昌吉華洋商業管理分公司銷售的、于2019年5月12日自烏魯木齊市潤澤優鮮商貿公司購進的海誠和鮮活生魚,經檢驗,氧氟沙星項目不符合農業部公告規定,標準值為不得檢出,實測值為4.63μg/kg。
經昌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新疆華洋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昌吉華洋商業管理分公司銷售的、于2019年5月12日自烏魯木齊市潤澤優鮮商貿公司購進海誠和鮮活生魚6條,共計10公斤,銷售價格為56元/kg,貨值金額560元,該批次產品已全部銷售完畢,無法進行召回。
據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顯示,該企業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新疆華洋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昌吉華洋商業管理分公司做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560元,并處罰款30000元,罰沒款合計30560元。
另外,新疆華洋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昌吉華洋商業管理分公司對賣場銷售的魚類產品進行了嚴格的索證索票和臺賬的檢查,并對購買該批次不合格產品的客戶進行了回訪。在今后的經營中,嚴格執行購進商品的查驗制度,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