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政府網站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公示(溧市監行罰字〔2019〕104號)》,江蘇蘇果超市有限公司萬辰國際廣場店涉嫌未履行食品進貨查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經營腐敗變質的食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
行政處罰決定公示(溧市監行罰字〔2019〕104號)
當事人:江蘇蘇果超市有限公司萬辰國際廣場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 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117MA1MK3DD5Q
住所:南京市溧水區永陽鎮寶塔路9號
法定代表人:丁金霞
身份證號碼:32092419790901****
聯系電話:1525779****
聯系地址:南京市秦淮區****
2019年7月12日,本局接群眾舉報,稱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本局于當日派出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開展檢查,發現經營場所貨架上放置1桶“胡姬花”特香型花生油(凈含量5.436升),生產日期是2018年1月6日,保質期18個月,截至檢查當日上述食品已超過保質期。執法人員報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對上述食品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扣押)。
2019年7月19日,本局又接群眾投訴稱,當事人于2019年7月18日銷售的2袋“鹵深寶”原味小肉棗(生產日期:2019年1月16日)腐敗變質。
因當事人涉嫌經營過期和腐敗變質的食品,本局于2019年7月22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
當事人經營場所發現的1桶“胡姬花”特香型花生油(凈含量5.436升,生產日期:2018年1月6日,保質期:18個月),進貨價格是144.2元/桶,銷售價格是149.9元/桶,貨值金額149.9元,無違法所得。
2019年7月18日,當事人舉行促銷活動,因為管理疏忽,從而造成食品腐敗變質的情況。當事人銷售的2袋“鹵深寶”原味小肉棗(生產日期:2019年1月16日),進貨價格是49.32元/kg,銷售價格是59.8元/kg,貨值金額0.96元,違法所得0.17元。當事人在購進“鹵深寶”原味小肉棗食品時未履行進貨查驗。
涉案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19年7月12日《消費者投訴登記表》等舉報材料1份(2頁)和2019年7月19日12331呼叫中心登記材料1份(8頁),證明本案來源;
2.當事人《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3.當事人提供的《授權委托書》2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和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委托權限及受托人的自然狀況;
4.2019年7月12日,本局對當事人經營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照片5張、《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溧市監強字〔2019〕12201號)、(場所、設施、財物)清單(〔2019〕12201號)、送達回證、《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溧市監強字〔2019〕12051號)和(場所、設施、財物)清單(12051號)、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存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以及本局對涉案食品進行扣押的事實情況;
5.2019年8月1日和8月21日對當事人關于涉案花生油的詢問(調查)筆錄各1份、當事人提供的供貨商《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生產者《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許可證》(2頁)復印件各1份,第三方《檢驗報告》復印件1份(6頁),出廠檢驗報告復印件1份(生產日期:2018年9月16日),出廠檢驗報告復印件1份(生產日期:2018年1月6日),進銷存統計(生產日期:2018年9月16日)1份,進銷存統計(生產日期:2018年1月6日等)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過期食品的來源和貨值金額等情況;
6.2019年7月25日,本局對當事人經營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現場沒有腐敗變質食品的情況;
7.2019年8月1日、8月6日和8月21日對當事人關于涉案小肉棗的詢問(調查)筆錄各1份、當事人提供的供貨商《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生產者《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許可證》(2頁)復印件各1份,第三方《檢驗報告》復印件1份(4頁),出廠檢驗報告復印件1份(2頁),進銷存統計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腐敗變質食品的來源、貨值金額和當事人未履行食品進貨查驗等情況。
案件性質:
1、當事人經營過期食品的行為。
雖然當事人聲稱 “胡姬花”特香型花生油(凈含量5.436升,生產日期:2018年1月6日,保質期:18個月)在保質期內已銷售完畢,但由于涉案食品是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的貨架中查獲,且未標注過期食品不再銷售的警示語,故本局認為當事人構成經營過期食品的行為。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應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予以處罰。
2、當事人經營腐敗變質食品的行為。
當事人銷售腐敗變質的食品“鹵深寶”原味小肉棗(生產日期:2019年1月16日),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應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予以處罰。
3、當事人未履行食品進貨查驗的行為。
當事人購進涉案食品“鹵深寶”原味小肉棗(生產日期:2019年1月16日)時,未能查驗涉案食品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的規定,應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予以處罰。
2019年9月2日,本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溧市監罰告字〔2019〕12051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當事人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
在8天內,本局收到兩次投訴舉報稱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這是當事人未嚴格落實主體責任,管理不善導致。但鑒于當事人涉案食品貨值少,能夠積極配合本局調查,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情形,本局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減輕處罰。
綜上所述:
當事人未履行食品進貨查驗,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給予警告。
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決定沒收超過保質期的“胡姬花”特香型花生油(凈含量5.436升,生產日期:2018年1月6日,保質期:18個月)1桶并對當事人處以罰款2000元。
當事人經營腐敗變質的食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0.17元,并處以罰款2000元。
合計罰款4000元,沒收違法所得0.17元。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最后一天為節假日順延)持一般繳款書(收據)到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或中國銀行溧水區支行營業部所轄的任何一網點繳納上述款項,收款單位:財政機關,南京市溧水區財政局,預算級次:區級,收款國庫:國庫溧水支庫,預算科目名稱:103050123(市場監管罰沒收入)。逾期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三)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章有關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政府或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直接向南京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南京市溧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