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蚌埠市人民政府網站消息,近日,蚌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蚌市監食罰〔2019〕6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蚌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蚌市監食罰〔2019〕61號
當事人:蚌埠市蚌山區喜兵豆制品廠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2340303MA2NCGYL9K
住所(住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燕山鄉崗北村
營業場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燕山鄉崗北村
負責人:岳喜兵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略
聯系電話:略 其他聯系方式:無
聯系地址:略
2019年7月22日我局對你單位生產的千張(樣品形態:固體,包裝分類:散裝)、素雞(樣品形態:固體,包裝分類:散裝)進行監督抽檢,經蚌埠市食品藥品檢驗中心檢驗,苯甲酸及其鈉鹽項目均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詳見蚌埠市食品藥品檢驗中心檢驗報告NO:BB2019SS0281和NO:BB2019SS0282。2019年8月19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送達檢驗報告并進行檢查,現場未發現檢驗報告同批次不合格產品。
經調查,你單位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千張100公斤,生產成本為4元/公斤,銷售價格為6.4元/公斤;素雞10公斤,生產成本為4元/公斤,銷售價格為6.4元/公斤,已全部銷售完畢,貨值金額704元,違法所得264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檢驗抽樣單、蚌埠市食品藥品檢驗中心檢驗報告NO:BB2019SS0281,NO:BB2019SS0282,證明案件來源和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2、執法人員于2019年8月19日對你單位經營場所進行核查時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現場情況;
3、詢問筆錄,證明你單位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豆腐案的違法事實;
4、你單位的營業執照、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身份復印件各1份,證明你單位的主體資格;
2019年9月11日,本局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蚌市監食罰聽告〔2019〕61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未要求舉行聽證。
你單位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不得有下列行為:(二)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應予以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責令你單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你單位生產涉案食品的貨值金額較小,給予從輕處罰。依據《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七十九條“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食品小作坊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小餐飲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二千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二千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食品攤販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千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的規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貳佰陸拾肆元整(264元);
2、并處罰款壹萬壹仟元整(11000元)。
以上罰沒合計壹萬壹仟貳佰陸拾肆元整(11264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指定銀行。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蚌埠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蚌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