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19年10月9日,平頂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示(3),公布關于平頂山市第二食品飲料廠生產經營不合格來祥風味水飲料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違法所得325元,并罰款50000元。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貳拾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
序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案件名稱
違法企業或違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
主要違法事實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期限,送達日期
1
平市監食處〔2019〕4號
平頂山市第二食品飲料廠生產經營不合格來祥風味水飲料案
平頂山市第二食品飲料廠
李正來
平頂山市第二食品飲料廠生產經營不合格來祥風味水飲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規定
處罰種類:1、沒收違法所得325元;2、罰款50000元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貳拾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
自動履行
平頂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19年9月24日;送達日期: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