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十周年,記者今(6日)天從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這十年來,全市共查辦食品案件32193件,罰款金額合計約4.17億元,責令停產停業164戶次,吊銷許可證143件,搗毀制假售假窩點106個,移送司法機關1804件,刑事判決172件,刑事處罰214人。
今日,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社會公布近十年來,全市市場監管系統所查辦的食品案件中十大典型案例,以此進一步普及食品安全知識,提高公眾安全意識。
案例一:潼南查獲添加“對乙酰氨基酚”的白酒16475公斤
2016年1月6日,接群眾舉報后,原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潼南區分局聯合公安機關,對常某經營部突擊檢查,查獲添加“對乙酰氨基酚”的白酒16475公斤,涉案貨值金額為6096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原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潼南區分局對其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含有“對乙酰氨基酚”的白酒;2、罰款1036320元;3、吊銷《食品流通許可證》;同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案的直接責任人作出拘留7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萬盛經開區查獲假茅臺酒9000余瓶
2016年8月23日,接群眾舉報后,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稽查總隊、原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萬盛經開區分局聯合公安機關,歷時兩月,抓獲犯罪嫌疑人三人,搗毀了該團伙位于北京的造假窩點,查獲假茅臺酒9000余瓶。
胡某等人的行為經法院審查:胡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盧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十四萬元;王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六萬元。
案例三:黔江查獲清洗豬小腸工業鹽900斤
2016年5月25日,接群眾舉報后,原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黔江區分局聯合公安機關,對被舉報場所突擊檢查,查獲盧某和吳某用于清洗豬小腸的工業鹽900斤、工業用燒堿600斤,豬小腸3600余斤。
盧某、吳某的行為經法院審查:盧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吳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案例四:查獲無檢驗檢疫證明的冷凍牛肉系列制品184.4噸
2016年5月27日,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稽查總隊聯合公安機關,對凍肉制品市場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未辦理《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證》,同時,在其庫房內查獲無檢驗檢疫證明的冷凍牛肉系列制品184.4噸。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原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未經檢驗檢疫凍牛肉制品;2.處以貨值金額15倍的罰款1877.922萬元。
案例五:渝北查獲虛假標注生產日期月餅1749件
2016年7月26日,接群眾舉報后,原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渝北區分局對被舉報食品廠突擊檢查,當場查獲虛假標注生產日期的月餅1749件,達萬余公斤,涉案貨值金額73693.5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原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渝北區分局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 沒收違法生產的食品;2.罰款計736935元。
案例六:長壽某酒樓經營致病性微生物引起食物中毒
2017年2月4日,接群眾投訴后,原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長壽區分局對被投訴酒樓開展調查,發現該酒樓經營被沙門氏菌污染的食物,導致數人食物中毒。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原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長壽區分局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5418元;2、罰款68000元。
案例七:云陽韓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7年7月5日,接群眾舉報后,原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云陽縣分局對該餐飲店進行現場檢查和抽樣,經檢驗,顯示該餐飲店經營的羊雜面中含有罌粟堿、嗎啡和那可丁成份。
當事人的行為,經法院審查:1、韓先群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2、沒收違法所得一千五百元;3、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在司法判決后,原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云陽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吊銷了該餐飲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案例八:綦江某湯鍋館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
2019年1月10日,原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綦江區分局對某湯鍋館現場銷售的烏魚進行監督抽樣,經檢驗,孔雀石綠(孔雀石綠及其代謝物隱色孔雀石綠殘留量之和)項目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35號,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原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綦江區分局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982元,2、罰款10000元。
案例九:秀山莫某經營添加藥品食品案
2019年3月27日,接群眾舉報后,秀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莫某經營部進行了現場檢查和抽樣。經查,當事人未變更許可證事項從事網絡食品經營活動,所經營的產品屬于標簽虛假的預包裝食品,同時,抽樣檢驗顯示,該產品添加了藥品西布曲明。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國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和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秀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莫某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3025.3元;2、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3、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同時已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案例十:兩江新區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
2019年3月28日,接群眾投訴后,重慶市兩江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被投訴公司開展調查。經查,該公司經營加工不徹底的刀豆,導致數人食物中毒;另查明,當事人在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前,已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40余天。
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兩江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了以下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76613.11元;2、罰款176613.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