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3日電 近日,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在官網發(fā)布《食鹽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提到,食鹽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鹽質量安全追溯體系,落實生產銷售全程記錄制度,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如實記錄并保存進貨查驗、出廠檢驗、食鹽銷售等信息,保證食鹽質量安全可追溯。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辦法》明確,所稱食鹽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鹽。
《辦法》提及食鹽生產經營的禁止行為:禁止將液體鹽(含天然鹵水)作為食鹽銷售;禁止將工業(yè)用鹽和其他非食用鹽作為食鹽銷售;禁止將利用鹽土、硝土或者工業(yè)廢渣、廢液制作的鹽作為食鹽銷售;禁止利用井礦鹽鹵水熬制食鹽,或者將利用井礦鹽鹵水熬制的鹽作為食鹽銷售;禁止生產經營摻假摻雜、混有異物的食鹽;禁止生產經營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的食鹽。禁止食鹽零售單位銷售散裝食鹽,禁止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貯存、使用散裝食鹽。
《辦法》提出,食鹽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禁止銷售無標簽或者標簽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食品安全標準規(guī)定的食鹽。加碘食鹽應當有明顯標識并標明碘的含量。未加碘食鹽的標簽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注“未加碘”字樣。
《辦法》指出,發(fā)生食鹽質量安全事故,食鹽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按照規(guī)定及時報告,不得對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此外,發(fā)生食鹽質量安全事故,縣級以上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規(guī)定報告,并立即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采取應急救援等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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