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民王紀錄投訴燕京啤酒酒瓶炸裂將其致傷一事,經大河客戶端7月31日以《燕京啤酒在家自爆,廠家還態度惡劣?原來是這樣!》為題報道后,8月13日上午,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獲悉,王紀錄獲賠2000元后,此事“私了”,但此事背后的不少安全規范問題,卻需要理清。
進展:
燕京啤酒賠付2000元,
此事“私了”
本報報道發出后,燕京啤酒(河南月山)有限公司有關負責人找到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介紹了此事發生及善后相關情況。
他說,經過他們調查了解,王紀錄訴稱的酒瓶確是其公司生產銷售的燕京啤酒酒瓶,但因為王紀錄并未能提供事發時的視頻、照片等證據,只有垃圾桶內的酒瓶殘片,他們并不能判定此次酒瓶破碎的確切情況,并且通過酒瓶殘片邊緣銳利等情況分析,此次酒瓶即便炸裂,也是存在外力作用,“一般因為內部壓力炸裂,碎片相對均勻。”
不過,上述負責人表示,即便如此,本著對消費者負責的態度,他們向王紀錄作出了2000元的現金賠付,而王紀錄實際付出的醫療費等僅僅四五百元。
對此結果,王紀錄受訪時表示滿意。根據雙方所簽協議,他也表示將不再追究燕京啤酒(河南月山)有限公司方面任何責任。
背景:
啤酒瓶炸裂傷人,
曾有判賠18萬元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在大河報新聞熱線全媒體平臺、大河客戶端平臺檢索發現,近年來,在省內外不少地方,有關啤酒瓶炸裂傷人的事故報道,時有發生,涉及不少啤酒品牌,有的甚至傷及消費者眼睛,后果嚴重。
其中,據《新晚報》2018年10月份報道,在哈爾濱市呼蘭區,一家超市老板劉某就將啤酒廠商起訴至法庭,獲賠18萬余元。
據悉,2016年7月4日,劉某在向顧客銷售啤酒時,被突然爆炸的啤酒瓶崩傷右眼致殘。傷愈后,劉某的家屬找到啤酒廠索賠,對方的銷售經理讓劉某走法律程序。2017年,劉某將啤酒廠告上法院索賠。啤酒廠認為,因酒瓶上印有安全提示,廠家已經盡到了安全義務,因此不應對劉某的眼傷負責。
法官認為,劉某提供的碎酒瓶、外傷診斷、事發時顧客的證言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依法予以支持。啤酒廠應對劉某眼部受傷負有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啤酒廠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18萬余元。
【鏈接】
注意瓶底標識年份,
只建議用2年
省內一家啤酒品牌資深業內人士說,啤酒瓶作為一種帶有一定壓力的容器,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因此也不是沒有規矩可循,而是由強制性國標規范。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查詢發現,國家質檢總局1996年出臺的《啤酒瓶GB4544-1996強制性標準》中,對啤酒瓶的耐內壓力、抗熱、抗沖擊等指標進行詳細規定。規定要求,啤酒生產廠家必須使用B型防爆酒瓶,每件產品應在瓶底以上20毫米范圍內打有專用標記“B”以表明是盛裝啤酒的專用瓶,并在該區域內標明生產企業的標記和生產的年份。
此外,該國標還特別注明,啤酒瓶的回收使用期限建議為2年。
“超過這個年限,啤酒瓶的強度等多方面指標就會衰減,風險增加。”上述人士說,由于該使用年限不是強制性規定,因此有啤酒生產廠家為控制成本而將啤酒瓶經過多次回收使用,循環使用時間遠遠超過2年,在售賣、使用過程中風險增加。
“大家在購買啤酒時,如果啤酒是由玻璃瓶裝,一方面要避免劇烈搖晃和撞擊,儲藏啤酒時要盡量放在陰涼處;另一方面要留意啤酒瓶生產日期。假如遇上啤酒瓶爆炸傷人事故,消費者要保存好瓶體碎片,然后及時聯系商家,并向12315投訴。”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