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政府網站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公示(溧市監行罰字〔2019〕102號)》,南京溧水中意養蜂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洋槐蜂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南京市溧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620元;罰款10000元。
行政處罰決定公示(溧市監行罰字〔2019〕102號)
當事人:南京溧水中意養蜂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117135829465U
住所:南京市溧水區柘塘街道
法定代表人:陶孝林,身份證號碼:320124********0814,聯系方式:1390516****,聯系地址:江蘇省溧水縣柘塘鎮**********
2019年7月9日本局接到江蘇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動植物與食品檢測中心檢驗報告(報告編號:FF19-06445、FF19-06446),當事人生產、銷售的洋槐蜂蜜經檢測諾氟沙星、甲硝唑分別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292號和第193號規定的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執法人員于2019年7月10日向當事人送達了不合格檢測報告,當事人對檢測結果無異議。本局于2019年7月10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調查核實,2018年6月5日當事人從揚州里下河蜂業科技有限公司購進原料洋槐蜂蜜(生產日期為:2018年5月30日,規格型號:80千克/桶)1桶,進行分裝銷售。該批次的原料洋槐蜂蜜購進單價為30元/千克,購進金額為2400元。當事人共使用原料洋槐蜂蜜40千克(分裝生產日期為2018年6月9日和2019年1月6日的洋槐蜂蜜各使用20千克),上述兩個批次洋槐蜂蜜各分裝40瓶,標價為30元/瓶,已經全部銷售完畢,沒有庫存和留樣。上述兩批次的洋槐蜂蜜貨值金額為2400元,成本費用為1780元,違法所得為620元。剩余的40千克原料洋槐蜂蜜當事人用于檢驗和自用,無剩余。
本局在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購進涉案產品原料時,查驗了供貨者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證據一,2019年7月10日現場檢查筆錄一份及現場照片,證明當事人已將不合格生產的洋槐蜂蜜銷售完畢、索證索票的事實。
證據二,南京市市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通知書(抽樣單編號:NJFCP041、NJFCP043)二份,證明本局將不合格報告送達及告知復檢權利的事實。
證據三,責令改正通知書(溧市監食檢處字【2019】33044號、溧市監食檢處字【2019】33045號)二份,證明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的事實。
證據四,當事人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持有效證件經營的情況。
證據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及檢驗報告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不合格洋槐蜂蜜的事實及抽樣基本信息。
證據六,原料洋槐蜂蜜供貨商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蜂蜜出廠檢驗報告、銷售單、入庫單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索證索票及進貨時間、價格、數量等。
證據七,不合格洋槐蜂蜜的生產記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出庫單、入庫單、出廠查驗記錄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生產銷售不合格的洋槐蜂蜜的數量和檢驗合格出廠的事實。
證據八,詢問(調查)筆錄一份,證明不合格洋槐蜂蜜供應商、購進價格及數量、銷售價格及數量等事實。
證據九,成本核算證明一份,證明當事人生產不合格洋槐蜂蜜的生產成本。
證據十,情況說明一份,證明當事人的目前的生產、經營情況。
本局認為:當事人生產、銷售不合格洋槐蜂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在購進原料洋槐蜂蜜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并積極配合本局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予以減輕處罰。
本局于2019年8月26日依法直接向當事人送達溧市監罰告字〔2019〕11024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處罰依據、處罰內容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收到告知書后三個工作日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綜上所述:當事人生產、銷售不合格洋槐蜂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
沒收違法所得620元;
二、罰款10000元。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末日為節假日順延) 持一般繳款書(收據)到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或中國銀行溧水區支行營業部所轄的任何一網點繳納上述款項(收款單位:財政機關,南京市溧水區財政局,預算級次:區級,收款國庫:國庫溧水支庫,預算科目名稱:103050123(市場監管罰沒收入))。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政府或者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于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南京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本局將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門網站等公示該行政處罰信息,特此告知。
南京市溧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