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政府網站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公示(溧市監行罰字〔2019〕91號)》,南京一畝田地食品配送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韭菜(散稱)和豇豆(散稱)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部分進貨查驗義務,在調查中能夠積極配合,南京市溧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予以減輕處罰,處以罰款2000元并沒收違法所得47元;
行政處罰決定公示(溧市監行罰字〔2019〕91號)
當事人:南京一畝田地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117MA1TBK5B1F
住所:南京市溧水經濟開發區珍珠北路200號2幢
法定代表人:湯麗萍,身份證號碼:320422********5601,聯系方式:1885162****,聯系地址:江蘇省溧水縣永陽鎮**************
2019年4月29日本局接到江蘇中譜檢測有限公司檢驗報告(報告編號:NJ-J19041413、NJ-J19041416),當事人銷售的韭菜(散稱)和豇豆(散稱)經檢測分別為腐霉利和滅蠅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16標準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執法人員于2019年4月30日向當事人送達了不合格檢測報告,當事人對檢測結果無異議。本局于2019年4月30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調查核實,2019年4月15日當事人從梅綱生(南京市溧水區梅綱生蔬菜經營部)購進韭菜(散稱)和豇豆(散稱)各25千克,購進價格分別為4元/千克、7元/千克,購進總價分別為100元、175元。抽樣的1.5千克韭菜(散稱)和1.5千克豇豆(散稱)均以購進價格銷售給檢驗機構,剩余的23.5千克韭菜(散稱)和23.5千克豇豆(散稱)分別以5元/千克和8元/千克的價格銷售給南京鑫瑞包裝有限公司。該批次韭菜(散稱)的貨值金額為123.5元,豇豆(散稱)貨值金額為198.5元,貨值金額共322元,違法所得為47元。當事人接到不合格報告后向南京鑫瑞包裝有限公司發出召回通知,南京鑫瑞包裝有限公司回函稱,已經使用完畢,無法召回。當事人在購進上述韭菜(散稱)和豇豆(散稱)時向供應商梅綱生(南京市溧水區梅綱生蔬菜經營部)索取了營業執照、供貨單,但是沒有索取上述韭菜(散稱)和豇豆(散稱)的農殘檢驗合格報告。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證據一,2019年4月30日現場檢查筆錄一份及現場照片,證明當事人已將不合格韭菜(散稱)和豇豆(散稱)銷售完畢、索證索票的事實。
證據二,檢驗(檢疫、檢測、技術鑒定)結果告知書(溧市監檢果〔2019〕11002號、溧市監檢果〔2019〕11003號) 二份,證明本局將不合格報告送達及告知復檢權利的事實。
證據三,責令改正通知書(溧市監食檢處字【2019】11005號、溧市監食檢處字【2019】11006號)二份,證明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的事實。
證據四,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持有效證件經營和委托代理事項的情況。
證據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及檢驗報告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不合格韭菜(散稱)和豇豆(散稱)的事實及抽樣基本信息。
證據六,不合格韭菜(散稱)和豇豆(散稱)供貨商的營業執照、進貨單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索證索票及進貨時間、價格、數量等。
證據七,蔬菜采購協議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采購蔬菜的供貨商。
證據八,配送單位情況表一份,證明當事人銷售的食品已建立銷售臺賬的事實。
證據九,召回通知及回函各一份,證明當事人召回不合格韭菜(散稱)和豇豆(散稱)及已經使用完畢的事實。
證據十,詢問(調查)筆錄一份,證明不合格韭菜(散稱)和豇豆(散稱)供應商、購進價格及數量、銷售價格及數量等事實。
本局認為: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韭菜(散稱)和豇豆(散稱)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
本局于2019年7月11日,依法直接向當事人送達溧市監罰告字〔2019〕11009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處罰依據、處罰內容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收到告知書后三個工作日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綜上所述: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韭菜(散稱)和豇豆(散稱)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你予以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部分進貨查驗義務,在調查中能夠積極配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予以減輕處罰,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47元;罰款2000元。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末日為節假日順延) 持一般繳款書(收據)到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或中國銀行溧水區支行營業部所轄的任何一網點繳納上述款項(收款單位:財政機關,南京市溧水區財政局,預算級次:區級,收款國庫:國庫溧水支庫,預算科目名稱:103050123(市場監管罰沒收入))。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政府或者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于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南京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本局將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門網站等公示該行政處罰信息,特此告知。
南京市溧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