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網訊 近日,永興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被告人劉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經審理查明,2019年6月30日,劉某在禁漁區、禁漁期用電瓶在永興縣大布江鄉永樂江公共水域進行捕魚,非法捕撈鯉魚、白條魚、翹嘴魚共計4公斤。案發后,劉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國家保護水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魚,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應當依法予以懲處。案發后,被告人劉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予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在禁漁期內捕魚不但嚴重影響生態環境,采用電捕魚的方式捕撈更可能會危及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