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公告(省抽2019年第11號)》,郫縣金輝水產品經營部涉嫌銷售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及管理辦法》。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烏魚(抽樣單編號:SC19510000003932757,購進日期:2018年6月18日;規格型號:/);不合格項目:經抽樣檢驗,氧氟沙星項目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292號發布在食品動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諾氟沙星4種獸藥的決定要求,磺胺類(總量)項目不符合 農業部公告第235號《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涉及的經營企業:郫縣金輝水產品經營部。
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接到四川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院出具的《檢驗報告》檢驗報告(編號:SP2019A09094)后,成都市郫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18日開展核查處置,責令經銷商暫停銷售不合格食品,督促經銷商對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產品控制措施。經查,當事人共購進該批次共購進4公斤,貨值350元;已銷售4公斤;庫存(未銷售)0公斤;召回0公斤;封存0公斤。當事人郫縣金輝水產品經營部涉嫌銷售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及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七)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及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成都市郫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予以警告處罰。
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涉案鱔魚由當事人購進,該批次產品氧氟沙星、磺胺類(總量)項目不合格是在養殖過程中產生所致。成都市郫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暫停銷售不合格產品,加強食品經營索證索票;并對不合格批次的食品進行召回。
屬地市場監管局將持續加大涉案食品生產經營者自我食品風險隱患防控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