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網訊 2019年12月28日上午9點,攸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強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同時,禁止被告人李某強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經審理查明,從2017年起,被告人李某強未辦理任何手續在攸縣聯星街道某路段經營性保健品店。2019年9月1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強在店內從一名40多歲的講普通話的中年男子手中購買了沒有合格證書的6盒雪域藏寶和10盒蟻力神,其中雪域藏寶每盒13.5元,蟻力神每盒14.5元。被告人李某強此后向他人銷售雪域藏寶4盒、蟻力神7盒,共計盈利200多元。2019年11月15日,經攸縣食品和質量技術檢測中心抽樣檢查:從雪域藏寶、蟻力神藥片中都檢測出西地那非成分。
另查明, 同年11月18日,攸縣公安局將被告人李某強傳喚至縣公安局訊問,并依法對其經營的店鋪進行搜查,在其店內搜出五瓶(空瓶) “蟻力神”和一瓶裝有藥丸的“蟻力神”并扣押。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強明知其購買的保健品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向他人銷售,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李某強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