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網訊 高某和朋友是日料愛好者,去年3月他們在杭州某餐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餐飲公司)處用餐消費2086元,其中含3瓶某牌清酒1740元,每瓶1.8L。吃了一半高某發現清酒標注產自日本原核污染地區,這誰敢喝?向商家提出了索賠餐飲費10倍的要求。商家覺得高某消費動機不純,拒絕了他的要求。
最后兩方連打了兩場官司,近日在杭州中院迎來了最終判定。
2018年3月21日,高某和朋友在餐飲公司吃日料,點了3瓶某牌清酒就要1740元,之后,經朋友提醒,高某注意到這款清酒產自日本新瀉縣。
“新瀉縣屬于我國明令禁止進口的12個核污染都縣之一,那里產的清酒屬于核污染食品,這誰敢喝?” 高某當即提出賠償要求,餐飲公司沒答應。
2018年12月28日,高某將餐飲公司訴至法院,認為該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一百四十八條等禁止性相關法律法規,銷售產自核輻射區域的清酒,侵害了他的合法權益,請求判令餐飲公司退還餐飲費2086元,并賠償十倍賠償金20860元。
餐飲公司表示所售清酒是從國內正規商貿公司采購,不存在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事實,稱高某不是真正的消費者,而是為了獲取高額賠償故意購買清酒。并且,清酒標簽所標注的制造商公司注冊地與清酒實際產地并非同一概念,雖然制造商公司注冊地原是核污染區,但清酒在日本其他地區或我國國內生產灌裝也十分正常。
故高某認為所購清酒系產自遭2011年核泄漏事件影響的日本新瀉縣,是混淆了概念。
庭審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10倍賠償的適用問題。根據該條款規定,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原告有權要求經營者退款退貨,并賠償十倍的價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2011年日本福島核泄露事件后一個月,我國質檢總局發布2011年第44號進口禁令,禁止進口包括新瀉縣在內的日本12個核污染都縣的食品。
但進口禁令是臨時性政策措施,從海關總署于2018解除日本新瀉大米進口禁令來看,臨時性政策隨著時間推移和安全評估是可變化的,這就說明進口禁令所涉食品與核污染食品并不是完全等同的關系。
故案涉清酒是否屬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按實際是否有毒有害予以把握。
另外,餐飲公司提供給高某的清酒采購于具有食品經營資質的商貿企業,故不足以證明其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經營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形;結合案涉每瓶清酒1.8升的凈含量及高某就餐時消費的3瓶清酒數量,也與普通消費行為不相符。
但是,餐飲公司還是有義務向高某說明清酒原產地和提供相關采購檢驗證明。
蕭山法院審理后判決,餐飲公司返還高某3瓶清酒的價款1740元;高某將涉案清酒退還餐飲公司;駁回高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高某因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近日,杭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